一、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

  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对于这种方式的筹划,理论界有一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一棍子打死。但笔者认为,这种筹划虽然违背了立法精神,但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纳税人的这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该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税、逃税并给予法律制裁。作为国家所能做的应该是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规范,填补空白,堵塞漏洞,使得类似的情况不会再次发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扶持。

  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人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当谈及进行纳税筹划,一般人都认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行为,其实这种认识是相当的片面的。因为,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获得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出现,这也相当于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笔者认为,实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二、纳税筹划的主要工作原则

  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较大化,所以许多纳税人都乐于进行筹划。但是,如果纳税人无原则地进行纳税筹划,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根据纳税筹划的性质和特点,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事前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税收法律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人们的筹划创造有利的条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的经济事务,选择较佳的纳税方案,争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这个时候如果想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就只能靠偷税、逃税了。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取得时先做好安排。

  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理论家孙子说: “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意思是说:开战之前就预见能够取胜的,是因为筹划周密,胜利条件充分;开战之前就预见不能取胜的,是因为筹划不周,胜利条件不足。筹划周密、条件充分就能取胜;筹划疏漏、条件不足就会失败,更何况不作筹划、毫无条件呢?人们根据这些观察,谁胜谁负也就显而易见了。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围绕着征纳税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保护性原则

  企业的账簿、凭证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企业没违反税收法律的重要依据。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涉及的应纳税款额在10万元以上。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后,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应妥善保管好账目、记账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确保其完整无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税收政策规定的补征期和追征期。

经济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加以利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纳税筹划归根到底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实现企业价值较大化。所以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纳税绝对值的降低。

  由于纳税筹划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导致企业相关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例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自己的税负,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负区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再如,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筹划人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业务知识,还要精通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十分了解税收的征管规程及存在的漏洞与弊端,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前需要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有些时候还可能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企业服务,或直接购买避税计划。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适时调整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有其规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规律并不能代替一切,不论多么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适用的。纳税筹划的特征是不违法性,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随着地点的变化,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其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随着时间推移,国家的法律也会发生变化。企业面对的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见,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股东的权益。所以,如果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较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