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次数:1806 发布时间:2023-5-16
转让,也有人雄心壮志想投入教育培训这个行业中,这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今天跟大家探讨一个问题,如果想接手一家教育机构,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吗?原先的办学许可证即教育资质可以转让吗?这样做合法不?今天贵阳工商代办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01校外培训机构转让时可变更办学许可证
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
变更流程:
一、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
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二、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②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④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
⑤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02办学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售,属于违法行为
贵阳工商代办小编认为,一些民办学校,名为合作办学,实际上将招生、收费、教育教学管理等都交给合作方,自己只收管理费,其他什么都不管,这就是明显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一些民办学校,私自转让学校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又不按规定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是买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教育资质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是不能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所以如果接手教育机构需要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
对于转让方(“卖方”)的风险:
(1)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的风险。
(2)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受让方(“买方”)的风险:
“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对受让方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即受让方的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毕竟举办者的地位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分量不轻。
03不具备办学资质培训机构的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办学许可证即这一准予行为的证明。这一行政许可有着法定的范围、权限、条件和程序,且申请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不得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所以在接收其他机构时,千万不要信,办学许可证的买卖,出租和转让,不然后患无穷。
上一条:贵阳注销营业的执照很重要